托運行李損壞能獲得多少賠償?
劉韶濱
日前,有旅客在社交媒體上表示,自己在乘坐國內航班出行時,價值一萬多元的行李箱在托運過程中損壞,航空公司僅賠償了200元,她認為賠償金額與行李箱價格相去甚遠。這位旅客的遭遇在社交媒體上引起了網友的討論。那么,航空公司這次賠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這位旅客的遭遇對于旅客出行和行業發展有什么啟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行李箱損壞屬于托運行李損壞,作為承運人的航空公司應該為此承擔賠償責任。《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則對旅客托運行李和運輸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作出了明確規定,為每公斤100元人民幣。事實上,大部分旅客都不會特意查詢相關規定,了解賠償標準。因此,自2021年9月起施行的新版《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要求,承運人應當在運輸總條件中明確行李運輸相關規定,其中就包括行李損壞、丟失、延誤的賠償標準或者所適用的國家有關規定、國際公約。這使旅客在購票時能夠方便地獲知行李運輸相關規定。據此我們可以推測,上述旅客在遭遇行李箱損壞后,航空公司賠償200元,是因為行李箱重量大約在2公斤(筆者注:僅為空箱重量)。如果確實如此,那么航空公司的賠償是符合一系列相關規定的。
上述內容雖然涉及一部法律、兩個規定,但基本屬于航空旅行常識的范疇。民航局今年4月初發布的航空旅行常識中就有如下內容:托運行李在航班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的旅客,應當按照各航空公司公示要求時限向航空公司提出訴求,行李丟失、破損或內物丟失可向航空公司申請賠償。除辦理聲明價值的行李外,行李賠償的最高限額為國內航線每位旅客每公斤100元人民幣。
如果旅客的行李箱或者所托運行李價格較高,那么每公斤100元人民幣的行李賠償標準與旅客的實際財物損失相比確實有比較大的差距,這就提醒旅客在托運行李內不要夾帶現金、珠寶、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數碼電子產品以及其他易損壞和易腐物品,把潛在風險降到最小。
對把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美好航空出行需要作為使命的民航各單位來說,除按照規定承擔責任、賠償損失外,更重要的是努力讓托運行李能夠完好無損、按時并準確無誤地回到旅客手中。新版《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便要求承運人、地面服務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托運行李監控制度,防止行李在運送過程中延誤、破損、丟失等情況發生;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探索行李跟蹤等新技術應用,建立旅客托運行李全流程跟蹤機制。在這些方面,航空公司、機場、民航科研院所已經進行了積極嘗試和探索。
不斷增強人民對民航發展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行李運輸也是需要著眼的領域。民航各單位應按照規定賠償旅客的損失,但這樣的損失越少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