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管制(air traffic control)也叫航空管制,是世界各國為維持飛行秩序、防止航空器互撞和航空器與地面障礙物相撞而對其領空內的航空器飛行活動實施的強制性的統一監督、管理和控制。
實際上,飛行管制可以說是所有民航行為的基本原則,所有航空行為包括航空附屬的地面設施、資源的管理、使用調度都須依照飛行管制的內容進行。飛行管制機構通常是防空體系的組成部分,有序的空中管制是保證所有旅客和空域安全的必要程序。
我國對境內所有飛行實行統一的飛行管制,要求所有飛行必須預先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否則可能產生飛行沖突等問題,影響飛行安全。獲準飛出或者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的航空器,實施飛出或者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的飛行和各飛行管制區間的飛行,必須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批準;飛行管制區內飛行管制分區間的飛行,經負責該管制區飛行管制的部門批準;飛行管制分區內的飛行,經負責該分區飛行管制的部門批準。對未經批準而起飛或者升空的航空器,有關單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強迫其降落。
出于既促進通航發展、又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考慮,我國明確了九種需要申請審批的飛行任務,主要涉及軍方需要掌握控制的國境線、國家安全等問題,以免個人或企業行動對國家利益造成損害。除了這些特殊情況需要審批外,其他普通通用航空飛行任務都不需要申請審批。
比如,航空器進入空中禁區執行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由民用航空局商總參謀部審批。再如,我國與相鄰國家聯合組織跨越兩國邊境的航空攝影、遙感物探等通用航空飛行,由國土資源部商外交部、民用航空局、總參謀部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的審批,視具體情況而定。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的審批;總參謀部和軍區、軍兵種有關部門主要負責涉及國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的審核,以及地方申請使用軍隊航空器從事非商業性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的審批。醫療衛生、搶險救災和處置突發事件等方面的緊急飛行,會得到優先保障。
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在飛行實施前,須按照國家飛行管制規定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或者通報飛行計劃。飛行申請的內容包括:任務性質、航空器型別、飛行范圍、起止時間、飛行高度和飛行條件等。各航空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飛行計劃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