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公安局下發通知明確使用護照乘坐國內航班有關問題
新版《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已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為進一步保障民航旅客安全,規范民航安檢工作,積極回應社會關切,5月23日,民航局公安局專門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旅客使用護照乘坐國內航班的相關問題。
通知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可以作為有效乘機身份證件,辦理國內航班購票、值機、安檢手續;旅客乘坐國內航班,辦理購票、值機、安檢手續時,應當使用同一個有效乘機身份證件。
民航局公安局溫馨提醒旅客,居民身份證過期不能繼續使用。若有效期滿的,可以憑臨時居民身份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貼有本人近期免冠證件照、并加蓋戶籍專用章、注明有效期的《申領居民身份證回執》作為有效乘機身份證件替代使用。通知要求,民用機場公安機關應本著“便民、服務”的原則,為有需求的旅客簽發《乘坐民航飛機臨時身份證明》,保證乘客的順利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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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6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應當出示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和有效乘機憑證。對旅客、有效乘機身份證件、有效乘機憑證信息一致的,民航安檢機構應當加注驗訖標識。
這條規則的核心是針對不同旅客驗證不同證件。
1、中國大陸地區居民: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文職干部證、義務兵證、士官證、文職人員證、職工證、武警警官證、武警士兵證、海員證
2、香港、澳門地區居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3、臺灣地區居民: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4、外籍旅客:護照、外交部簽發的駐華外交人員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5、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有效乘機身份證件
十六周歲以下的中國大陸地區居民的有效乘機身份證件,還包括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學生證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